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 两类。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将客观真实的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抽血为忍受勘验,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属勘验协助义务。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
北京科鉴基因法律证明亲子鉴定的条件是:当事人要到场并提供有效证件,必须需要提供法院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