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的规定,司法实务中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被认为是最早确认婚生推定的司法文件。具体而言,该《复函》包含以下几层逻辑含义:①依一般观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②生母之夫要否认这一婚生推定,则其必须举证证明;③如果生母之夫举证证明系争子女确实非其亲生,则婚生子女的身份被否认;④如果生母之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法院也无法以其它方法证明,则生母之夫的主张应被否认,子女的婚生子女身份的推定依旧成立。
该《复函》虽肯定了婚生推定,但就婚生否认之举证尤其是亲子鉴定在举证中的运用并没有作出规定,直到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20号]才就亲子鉴定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批复,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由于当时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该技术采用的仍是排除法,只能是排除亲子关系的可能,其准确率最高只能达到95%。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批复对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仍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该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但随着人类基因检测技术日趋成熟,其准确率大为提高,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故DNA技术对于父性身份的证明是迄今最为令人信服的证明手段。那么,现在对通过DNA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法院应该持更加积极的态度,以便与追求客观真实的立法趋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