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须由法院审查其启动的条件及目的,即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或不违背孩子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才可能在程序上启动;其二,必须是基于合法且必要的目的下申请鉴定才可能在实体上满足条件。通常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发生在监护纠纷、离婚(及离婚过错)纠纷、抚养纠纷、探视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附条件赠与纠纷、新生儿身份确认等具有身份属性的纠纷中,其他纠纷通常不涉及“亲子鉴定”问题,否则,“亲子鉴定”程序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用于破坏他人家庭团结、生活精神安宁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具而被滥用,因此,“亲子鉴定”程序并非由当事人申请后当然启动的。然而,我国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而在亲属法比较完善的法国,“亲子鉴定”程序启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不能委托启动,亲子鉴定只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而且必须遵守生命伦理法上的严格规范。
第二,限于确定亲子关系之诉或异议之诉以及诉请求抚养费用时使用。
第三,当事人向申请鉴定的,须提出具有重大表征的证据。
第四,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仅限于数个研究中心,而且仅限于受认可或登录于鉴定人名册之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刑事制裁。